近年來,隨著網絡社交平臺日益壯大,微博、朋友圈里面膜等化妝品也賣得火熱,但消費者使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的案例屢有發生,售后投訴也是頗為艱難。今后,廣東要將網絡化妝品監管起來。昨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網發布《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明確,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第三方平臺必要時可以停止對經營者提供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
電子購貨憑證做投訴依據
以后不是誰都可以在網絡上售賣化妝品。管理辦法規定,無論是在自建網上,還是在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都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同時,經營者還應將營業執照信息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
如果消費者使用網購化妝品后出現不良反應,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報告。對于不合格的化妝品,如果是企業原因造成的,經營者應配合生產企業召回;如果是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經營者要主動召回,并通知供應商,同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于消費者關心的投訴問題,管理辦法規定,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均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嚴重違法平臺可停止服務
為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也要承擔起監督管理的義務。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要建立入網化妝品經營者審查登記、化妝品安全自查、化妝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化妝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在日常管理中,第三方平臺要對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化妝品信息進行檢查監控,若發現有違法的,要采取措施制止,并向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所在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
如果執法人員網購化妝品進行抽檢,留存證據很重要。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化妝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留存相關票據。買樣人員應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