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目前火熱的網絡直播平臺潑了一瓢冷水。公告重申相關規定,直播平臺必須持證上崗;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既不能開展個人秀場直播,也不能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直播活動須提前報省級及以上廣電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電視臺”、“廣播電臺”、“電臺”、“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通知》指出,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關于發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的通告》,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具有相應資質。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電視臺”、“廣播電臺”、“電臺”、“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通知》還對直播節目內容,相關彈幕發布,直播活動中涉及的主持人、嘉賓、直播對象等作出了具體要求,直播節目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禁止的內容,并自覺抵制內容低俗、過度娛樂化、宣揚拜金主義和崇尚奢華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