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滴滴軟件”乘坐車輛,李某趁幫助司機辦理業務的機會,使用司機手機微信向其手機微信轉賬4000元。記者昨天獲悉,李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訴至順義法院。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18日,李某通過滴滴打車軟件乘坐孔先生的車輛,孔先生同時接到一個女乘客要拼車的活,但李某不同意,孔先生讓女乘客取消拼車,但女乘客下車后錯誤支付了車費,打電話要求司機退車費。因在開車,孔先生便將手機交給李某并告知支付密碼,李某幫助孔先生給女乘客發送了一個17元的微信紅包。后李某偷偷將孔先生加為微信好友,然后用孔先生的微信分兩次向其手機微信轉賬4000元,隨后又將微信好友從其手機中刪除,后下車離開。當天,李某把微信里轉出的錢提現。2016年4月7日,李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